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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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86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陳若馨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若馨於民國109年07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28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18日止累計164,234元正未給付,其中160,313元為本金;3,364元為利息;55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若馨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10日止累計6,178元正未給付,其中5,954元為消費款;22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486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60313元陳若馨自民國111年07月19日至清償日止年息9.78%0025954元陳若馨自民國111年07月1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5%◎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