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更(一)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更(一)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三八五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何建宏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再行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卅日
法官宋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