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五一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任森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