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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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七九九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吳建勛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止,羈押期間即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昌
法官莊飛宗法官黃憲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黃英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