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右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右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