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勞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上字第四七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南山公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雄芳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翁昭蓉法官魏麗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官曾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