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76號原告 劉志民 本件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唐國彬 核發支付命令(110年司促字第11126號),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8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萬7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逕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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