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23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231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2312號聲請人 陳美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家銘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