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合併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53號原 告 詹巨鵬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益瑞間合併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2萬21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99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另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