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74號原告 鄭富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素香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萬3714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24700元×8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6/7=169萬371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78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並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查明有無他項權利設定?)、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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