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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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503號原告 小雅 旅店即 陳聖嘉 被告 邱志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55號公共危險等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王筑萱法官商啓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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