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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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276號原告 謝晚媖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晚翠林謝素瓊謝素禛謝英華謝淑慧 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陸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撤銷被告與第三人簽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僑馥建經公司登錄編號CC245580,下稱系爭買賣契約),並以民法第148條及堅強法理為請求權基礎(見本院109年度北司調字第1605號卷第8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為系爭買賣契約所約定之價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洪文慧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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