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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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60號聲請人彰化縣二水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彰化縣二水鄉農會因與相對人甲○○○○○○○○○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許諾、 許博勛許瑞歆 為未成年人,應一併列載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之姓名及住、居所資料。
二、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五份。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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