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124號原告 于桂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宗正 、 陳曉莉 、 盧昭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本息,嗣於民國109年11月29日追加被告黃宗正應再給付原告400萬元,共500萬元。本件原告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原告已繳納10,900元,尚應補繳39,600元。茲依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洪文慧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