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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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126號債權人 劉志民 上列債權人劉志民因與債務人 唐國彬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志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及回執尚難釋明與債務人唐國彬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是請另行提出其他釋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唐國彬(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