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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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62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陳孟芳 上列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胡芯惠 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埔心鄉義民段508地號及同段418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依上項資料,提出全體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補正完整相對人之姓名、住所,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五份。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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