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23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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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23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235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世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7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世樺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孟瑜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7338號被告謝世樺男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世樺於民國102年8月27日0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彰南路2段路旁,飲用啤酒後,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凌晨0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1時5分許,行經彰化市○○路0段000號前,不慎自摔,經警到場處理,並以吐氣酒精測試儀器測試結果,發現其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11毫克,逾每公升0.25毫克之法定安全駕駛標準。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世樺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檢察官蕭有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魯麗鈴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