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457號
原 告 哈拉網通電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英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宇浩 即國際
名膜通訊百匯館發支付命令(臺灣新竹地方院108年度司促
字第97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85,45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09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