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33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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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338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葉美伶
被   告  李育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
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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