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43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敏鳳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051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