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員小字第139號
原 告 黃樹深
被 告 黃永勝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員小字第139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600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