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簡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六簡字第296號
被   告  胡美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392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胡美俐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補充被告累犯說明「被告前
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63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於99年8月19日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淑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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