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585號
被 告 李天爵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111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天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