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96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維種
陳錫立劉銘男劉銘陽林緯燮蕭興慶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維種、陳錫立、劉銘男、劉銘陽、林緯燮、蕭興慶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六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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