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0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于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于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于山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135號聲請定應執行刑1年2月確定。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13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6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如 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銓正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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