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汪慶祥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慶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慶祥前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決確定,嗣因聲請減刑及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240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於民國93年9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江振義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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