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和成上列受刑人因執行貪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和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和成前犯貪污罪,經本院93年度重上更㈥字第144號判決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二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1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2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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