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柏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柏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柏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鈞院以民國98年度聲字第186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鈞院以97年度聲字第415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97年5月6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潘長生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