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驊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驊因妨害國幣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19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028號上訴駁回,受刑人不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9年4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豫珍
法官黃美盈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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