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永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三年度執聲付字第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永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永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以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七四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再由最高法院於九十九年八月五日以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三八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三年一月三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一0三年一月三日法授矯字第一0二0一一五八九六一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潘翠雪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君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