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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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慶棍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慶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慶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6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1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1年6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
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彭幸鳴
法官何俏美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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