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民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執行營利姦淫猥褻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民國102年3月14日送監執行,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豫珍
法官李麗珠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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