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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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登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登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登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935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2月並褫奪公權6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359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5年5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楊登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許辰舟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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