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
原告 劉文俊 (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
被告 黃玉珠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444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4年度交簡字第9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黃虹蓁
法官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書記官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