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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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74號
聲請人 林煌欽
代理人 林曜辰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郭于溱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12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2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元×12人×10份=6,12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方案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前兩年」即112年10月迄今及「聲請後迄今」之收入狀況為何?所謂收入係指薪資、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津貼、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分項列出每月薪資、受領之補助項目及金額,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如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頁、在職薪資證明書、收入切結書或存摺封面暨內頁等)。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聲請人陳報兼職店家外送之收入證明),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四、聲請人陳報自113年11月起擔任計程車司機,則請說明平均每月淨收入為何?請提出如每月營收報表、營業支出表(含油資、保養費、靠行費等項目之證明文件及單據)、多元計程車平台收入查詢結果等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陳報自110年迄今每月有領取新北市政府租屋補助4,000元,則請檢附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
六、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後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是否與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年」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相同?
七、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並陳報目前名下仍有效之人壽保險、儲蓄險及投資型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數額之相關資料(請向已投保之各保險公司申請查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如已提出者無須重複提出。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