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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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89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偉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28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偉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審易緝字第37號判處公訴不受理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在卷足稽。惟扣案之香菸1支,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警查獲並扣得香菸1支,惟被告於民國114年1月5日死亡,經本院以114年度審易緝字第37號判處公訴不受理在案。上揭案件查扣之香菸1支(淨重0.5886公克,驗餘淨重0.4743公克),經送驗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5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等件在卷可稽,核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據上,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