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國小字第1號
原   告  蕭正朋
被   告  賴浩敏
被   告  鄭玉山
被   告  陳朱貴
被   告  劉承嶽
被   告  沈士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4日以
105年度補字第312號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14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05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
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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