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九七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代收人 張吉雄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叁仟玖佰貳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秀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陸佰伍拾元││├────────┼─────────────┼──────────────┤│合計│貳萬叁仟玖佰貳拾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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