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員小字第32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小字第32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
9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329元,及其中新台幣4,996元自民國97
年9月1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1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