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沙簡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9年度偵字第1160號、第1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
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
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
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林純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夏進通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