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李宣廷 (原名 林宣廷 )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鳳簡字第35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7月10日下午2時2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4日下
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施盈志
書記官 林豐富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壹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伍
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134,017元,及其中119,944元自民國94
年10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其中99,452元自民國
94年4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
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
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
告133,007元,及其中119,944元自民國94年10月19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經核其性質
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前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商銀)簽訂小額信用貸款契約,申領麥克現金卡使
用,被告得於500,000元之額度內,持卡至自動櫃員機,在
中華商銀開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取款動用,而向中
華商銀貸款,利息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惟應自借款日起
算37日之還款週期截止前,向中華商銀清償,如有任何一宗
債務屆期不依約清償或償還本金時,除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外
,並改依年息20%計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94年10月18
日止尚欠134,017元(內含代付款1,010元)未清償,而上
開債權業經中華商銀讓與訴外人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翊豐公司),復經翊豐公司讓與訴外人富全國際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全公司),富全公司再將前揭債
權讓與原告。㈡被告前向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大眾銀行)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借款期限屆至,屆期
雙方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則依同一內容續約一年,其後每
年屆期時亦同;自借款始日起除依規定免收利息之期間外,
前項期間屆滿後次日起,利率為年息18.25%,每月應償付當
月最低應付款,如未依約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自應繳日(
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20%。詎被告自94年4月11
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100,000元未清償。而前開債權業
經大眾銀行讓與訴外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
羅米斯公司),普羅米斯公司又於95年2月27日將前開債權
讓與原告。為此,爰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並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
契約暨約定書、交易明細表、現金卡收買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等為證,被告受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欠款、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林豐富
法官施盈志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
合計2,54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