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31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韋厚堅 、謝**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韋厚堅、謝**等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及正確住居所。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地號全部,他項權利部欄位請勿隱匿,下稱系爭土
地)、同段74建號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
他項權利部欄位請勿隱匿,下稱系爭建物),及系爭土地、
建物之歷次異動索引,並向彰化縣二林地政地事務所(下稱
二林地政事務所)申調系爭土地、建物之107年二地資字第0
00000號(收件字號)(權狀字號:107二資字第001551號)
之買賣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申請資料(建物所有權登
記日期:民國【下同】107年12月18日、原因發生日期:107
年11月20日,建物他項權利部登記日期:107年12月18日,
含買賣契約書、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
三、請提出本件原告獲保全之債權利益【算至起訴時即108年7月
19日之債權額,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督促(訴訟)程
序費用等之加總債權】,或欲撤銷系爭土地、建物之標的總
價額為何等證據資料予本院參酌。並自行以較低者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5,070元後,補繳本件裁判費。
四、另原告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準備書狀(補正適
格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及完整、正確訴之聲
明暨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足額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