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2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豐其 、張**(下稱被告等二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
之1,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他項權利部之當事人欄位亦請勿隱匿)及歷次異動索引(權
利人欄位請勿隱匿)到院。
二、請向彰化縣北斗地政地事務所(下稱北斗地政事務所)申調
系爭土地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29日,以買賣為登記原
因(原因發生日期:105年11月3日),由被告張豐其將系爭
土地之應有部分(為1分之1),移轉登記予被告張**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申請資料(權狀字號:105年彰北地字第00000
0號)到院。
三、請提出被告張豐其、張**等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四、又原告並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重新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
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予本院
,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2份予本院,以便送達予被告
等二人收受。
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正上開應補正之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