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2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豐其 、張**(下稱被告等二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
  之1,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他項權利部之當事人欄位亦請勿隱匿)及歷次異動索引(權
  利人欄位請勿隱匿)到院。
二、請向彰化縣北斗地政地事務所(下稱北斗地政事務所)申調
  系爭土地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29日,以買賣為登記原
  因(原因發生日期:105年11月3日),由被告張豐其將系爭
  土地之應有部分(為1分之1),移轉登記予被告張**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申請資料(權狀字號:105年彰北地字第00000
  0號)到院。
三、請提出被告張豐其、張**等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四、又原告並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重新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
  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予本院
  ,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2份予本院,以便送達予被告
  等二人收受。
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正上開應補正之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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