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137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被   告  孫玎沛
       董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具繳
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
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
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
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
張其對被告孫玎沛有新臺幣(下同)396,710元本息之信用卡消
費款債權,先位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
○號土地及其地上同段330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
買賣關係及所有權移轉關係均不存在,並請求被告董玉琴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備位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及
所有權移轉行為,並請求被告董玉琴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又爭
爭不動產之價值為1,217,065元(計算式:13,500元×79.99+
137,200元=0000000元),而原告對被告孫玎沛之債權金額僅
為396,710元本息,則參諸上開說明,原告所提先備位之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均同為396,71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
396,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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