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721號
原   告  陳余美惠
被   告  李培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上午九時二十
五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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