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40號
原   告 信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志傳
被   告 桃園縣楊梅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彭聖富
訴訟代理人  潘建廷
       吳貴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
四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及應
行辯論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英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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