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小字第19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柏升
被 告 林添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臺南市○○區○○路○○○巷○○號之60
,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