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392號
原   告  姜駿興
       姜延寶
       姜駿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淑娟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查本件訴訟標的不明確,原告之訴之聲明雖
僅主張塗銷以被告為登記名義人之坐落於桃園縣○○鄉○○段○○
○○號(門牌號碼:桃園縣龍潭鄉○○○村000號)建物所有權
,然其陳述之事實應係同時要求塗銷同以被告為登記名義人之上
開建物坐落之基地,即桃園縣○○鄉○○段○○○○號,否則難認
有訴之利益,惟原告歷經兩次訊問程序,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
陳述。若原告僅主張塗銷被告對上開建物所有權之登記名義,則
訴訟標的價額為16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若原
告同時主張塗銷被告對上開基地及建物所有權之登記名義,則訴
訟標的價額為896,000元(計算式:731,400+164,600),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究原告之請求權及訴訟標的為何,應一
併具狀陳明。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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