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岡小字第344號
原 告 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康崇蘭
訴訟代理人 鄭寶聰
被 告 魏中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肆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所管理勵志新城甲區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號1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區分所有
權人,每月應繳納新臺幣(下同)1,240元管理費。詎被告
自民國101年6月起至102年4月止,均未如期繳納,經原
告迭催未理,迄今尚積欠原告13,640元【計算式:1,240元
×11月=13,640元】,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勵志新城甲
區住戶規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13,64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依勵志新城甲區住戶規約第10第1項、第2項規
定,繳納管理費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原告收取管理
費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符程序,被告不須繳納管
理費等語為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為其所管理勵志新城甲區內之系爭房屋之區分
所有權人,自101年6月起至102年4月止,共積欠管理費
13,640元等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岡山郵局第162
號存證信函及回執、被告未繳管理費明細表、高雄市○○區
○○段○○○○○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勵志新城甲區99年度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95年12月
15日、96年3月15日、96年11月30日會議紀錄、97年9月5
日公告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㈡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
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
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
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復
按勵志新城甲區住戶規約第10條第1項、第2項前段約定:
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下列款項。
㈠公共基金。㈡管理費。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分攤之。故以住戶未繳納管理費,管理
委員會自得依上述規定向住戶請求給付管理費。被告固抗辯
原告收取管理費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與勵志新城甲
區住戶規約第10條第1項、第2項約定不符,伊無須繳納管
理費云云,經查,勵志新城甲區住戶規約第10條第3項約定
: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須送
交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通過;因本社區起造人於97年6月
1日方按條例28條正式召開並成立管委會,為達公平繳費原
則,追認有關民國96年度本社區臨時委員會及第一屆管委會
決議之管理費收繳標準案,任何住戶不得以此理由拒繳管理
費,並有勵志新城甲區99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在卷可
查,足認勵志新城甲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議決通過勵志新
城甲區住戶須繳交管理費及收繳標準,原告並無被告所辯未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即收取管理費之情形,是被告之前
開抗辯尚難憑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及勵志新城
甲區住戶規約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約定,請求被
告給付13,64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2年6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末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亦有明定,本
件為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之請求給付金錢訴訟,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
執行。
六、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
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定有明文,爰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