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梁陸金龍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執行程序如已終結
,自不生停止執行之問題。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聲請人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本院10
1年度司執字第77827號),而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審查
結果,該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業經執行終結,有民國102
年8月2日桃院晴101司執宙字第77827號函可稽,是該強
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既已終結,本院認為已無停止強制執
行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邱志堅